宋伯南律师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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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169号(大连市看守所正对面)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涉嫌袭警取保候审还会判吗
取保后是否会判刑要根据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而定,存在犯罪的就需要判刑,与是否取保没有直接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二、袭警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三、涉嫌袭警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跟判刑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没有被取保候审,被刑事拘留或者是被逮捕的,但是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当事人也不会被判刑。不过,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一、解除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解除取保候审是否有案底视具体情况而定,取保候审期满已经解除,如果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是不会留案底的;如果检察院做出起诉决定,经法院审判后,就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对取保人义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取保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在达到规定的期限后,应当按照解除取保的程序来解除取保措施,保证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法事实的可以直接释放当事人,不存在案底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