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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伯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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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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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怎么量刑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来源:大连刑事律师
[导读]: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中宣判厘清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10日,广州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宣判的21起案件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件行贿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几乎所有案件都处于五年以上的重刑,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即使在区法院宣判的数额较小、情况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有多人被判处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缓刑的适用率大大降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这一要求下,司法机关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做到当严必严,决不手软,同时严格把握量刑幅度,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严重职务犯罪被执行死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谈及这两起案件时指出,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尽管从“少杀”、“慎杀”逐步过渡到“不杀”,堪称世界潮流,但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恐怕只是一些人一厢情愿的幻觉。


量刑不平衡一直是制约我国司法公正的瓶颈,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量刑和数额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于个别相似的案情和涉案金额,各省在量刑结果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职务犯罪的审理,在宽严相济的同时更要在“严”上下功夫。这里所说的严,倒不是一味的严打,最高法表态;“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的同时,仍然强调“依法”二字,这意味着哪怕打击贪腐也不能丢掉程序正义。“严”主要是严把法律关,严把量刑关,严把关,不能也不应在处理职务犯罪上失之于宽,因为宽容意味着放任,宽容意味着不负,也不利于警示后来者。


10日宣判的21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厘清量刑幅度标准的努力,同时,集中宣判会给社会带来必要的震慑力。曾有贪腐官员在狱中提出建议:;“如果可能的话,让领导干部都到监狱呆上一段时间,尝尝失去自由的滋味,腐败现象可能就会少多了。”建议未必可行,但不失为警示教育一个直观生动的表达。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公职人员在思想上出现了变异,也就是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自身本质未变,把持得住,内因不起变化,那么,任凭外因作用影响如何巨大,想必也不至于成为致命之举。在惩治贪腐的过程中司法所应起到的作用就是统一量刑,什么样的罪犯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应有清晰的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怎么量刑

利用职务侵占财产的员工可能不是一个,而是一个团伙。有些人虽然参与了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并不属于主犯,而是共犯。相比于主犯,职务侵占共犯的判刑会比较低一些,没有那么重。那么,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怎么量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共同犯罪的情况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如果不小心成为了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想要询问律师具体的解决方案,可以咨询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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