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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伯南律师

  • 所属律所: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2102200810694391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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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169号(大连市看守所正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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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来源:大连刑事律师
[导读]: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医疗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1、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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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医疗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六条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 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 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 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的证号为七位数:


  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确定;


  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 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因停业、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将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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